中国缝制机械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
中国缝制机械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译名为CHINA SEWING
MACHINERY ASSOCIATION,缩写为CSM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由中国境内缝制机械行业中生产、销售、科研、教学、服务等企业、事业单位及地方行业社团组织自愿组成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与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国家政策;坚持为企业、为行业、为政府服务;维护行业全局利益,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持续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对行业进行调查研究,提出行业发展的产业、技术政策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经政府部门的授权和委托,参与制订行业发展规划;对行业内重大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投资和开发项目,进行前期论证;
(三)经政府同意和授权进行行业统计,收集、分析和发布行业信息,建立信息网络;
(四)参与制、修订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组织贯彻实施并进行监督;
(五)经政府部门同意,参与质量管理和监督,在行业内开展行检行评,实施名牌推进战略,向社会推荐优质产品;
(六)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维护公平竞争;
(七)组织举办国际、国内展览会,培育专业市场,参与市场建设;
(八)协助会员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协调对外贸易争端;
(九)开展行业科技交流活动;
(十)受委托组织科技成果鉴定和推广应用;
(十一)创办刊物,提供咨询服务;
(十二)组织人才、技术、职业、管理、法规培训,指导、协助会员企业改善经营管理。
(十三)发展与国外相关行业组织的关系,开展经济技术交流和合作,代表行业参加国际行业相关组织和有关活动;
(十四)参与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有关工作,建立预警机制,保护产业安全;
(十五)反映行业情况和会员合理要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其合法权益;
(十六)开展其他有益于行业的活动;
(十七)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采取团体和个人会员制。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缝制机械行业内有一定的影响;
(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种所有制的从事缝制机械生产、经营、科研、教育、服务等企、事业单位或相关社会团体。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向本会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秘书处按入会条件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享用本会提供的技术、经济信息等资料和刊物;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提请本会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权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行规行约,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接受和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积极支持本会各项工作;
(三)向本会反应情况,提供有关的资料;
(四)团结、诚信、自律,自觉维护本会的声誉;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还《会员证》。会员无故二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应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检查、指导秘书处工作;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在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主持理事长办公会议;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2年9月19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