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日前发布通知,对出口退税政策再次做出调整:国务院批准核定的各地出口退税基数不变,超出基数的部分中央与地方分担的比例从目前的75︰25调整为92.5︰7.5。新的分担比例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新的出口退税机制还规范了地方出口退税分担办法。今后,各省(区、市)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省以下出口退税分担办法,但不得将出口退税负担分解到乡镇和企业;不得采取限制外购产品出口等干预外贸正常发展的措施。所属市县出口退税负担不均衡等问题,由省级财政统筹解决。
出口退税改革后,出口退税改由中央统一退库,相应取消中央对地方的出口退税基数返还,地方负担部分年终专项上解。
据了解,自2004年我国对出口退税政策进行改革以来,我国逐步建立了中央与地方共同负担出口退税的机制,付清了历年累计拖欠的出口退税款,促进了外贸出口快速增长。但出口退税国家、地方负担不均衡问题仍然日益凸显。
记者了解到,新的出口退税政策出台后,立即受到了有关专家以及地方政府和企业的欢迎,他们普遍认为新政策将大大减轻地方政府财政支出的压力,化解中央与地方在出口退税问题上的矛盾,从而进一步促进出口。